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以虚构地产商身份,实施诈骗行为的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涂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周某使用虚拟定位软件,通过微信寻找附近人的方式,添加了张某的微信。周某虚构“上海地产商李某”的身份与张某聊天,获取信任后,周某提出免费“给”张某60万元,但需要先支付“手续费”、“保证金”等。最终周某先后11次通过微信转账或者银行转账方式骗取张某22.69万元。涂某明知周某实施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或者银行账户,并帮助周某获取上述诈骗款,其从中获利22690元。另在本案审理期间,涂某退缴违法所得226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被告人涂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涂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以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