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近日,临湘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小芳(均为化名)诉被告小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充分尊重了八周岁以上子女的话语权,判决双方的婚生女小橙随母亲小芳共同生活,由小军每月向小芳支付小孩的抚养费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小芳与小军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小橙。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6岁的小橙由男方(小军)抚养教育,女方(小芳)有探视权。两人离婚后,小橙先由小军抚养。自2019年起至今,小橙转由小芳抚养。期间小军交纳了部分学校所需费用。庭审中,小橙当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同小芳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小芳与小军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应协商进行解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年满8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发生争议时,还应当听取孩子本人的意见。本案小芳与小军的孩子小橙已年满九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小橙当庭明确表示要求随小芳共同生活,故小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小芳要求小军每月支付1500元,本院认为,按照本地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小芳的要求过高,本院酌定小军每月向小芳支付小孩的抚养费1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