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通过审慎地审查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起诉李某,称李某欠其20000元未还,为证明主张的欠款,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及借款时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开庭当日,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承办法官审查证据时发现,借条上的借款金额虽然是20000元,但转账记录显示张某仅给李某转了18000元。对此,张某解释称2000元系交付的现金,所以没有转账记录。但提到交付时间和在场人时,张某的解释却有些前后不一致。法官当庭拨通了李某的电话,李某称该2000元系提前扣除的利息,并将聊天记录发给了法官。张某见状也承认了该情况。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案中张某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利息2000元,仅交付了18000元。故在本案中认定本金时,应当以18000元为准。法官向张某解释了这一规定,并以本金18000元为基准在双方间展开了调解,最终双方于庭后达成了协议。平江县人民法院细心审理每一起案件,谨慎审查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