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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征收案件受理费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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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院行政科  发布时间:2021-06-18 10:51:08 打印 字号: |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不征收案件受理费纠纷类型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四、行政赔偿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五、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我院统一予以免交。

六、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但存在下列情形的仍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

七、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八、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九、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案件。(依据:参照劳动争议案件)


 
责任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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