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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岳阳县)法官为当事人讨回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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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颖  发布时间:2021-06-23 21:15:55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钟颖)“感谢李法官不辞辛苦为我讨回失业金。”肖某拉着承办法官的手,不住地感激道。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几经波折,成功化解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讨回了失业金。

  2013年4月, 肖某进入岳阳市某批发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肖某以该公司将其辞退为由,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失业金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果,遂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肖某诉至法院。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维持一审民事判决:肖某与某批发公司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某批发公司应支付肖某经济补偿金72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206元、加班工资21506元。随后,肖某又以某批发公司不能提交完整资料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金为由,将某批发公司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收案后,详细研究了案卷资料,了解到肖某无法获取失业金是因为其缺少劳动合同。针对这一矛盾焦点,法官多次前往某批发公司,希望其能提供劳动合同未果。随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市劳动就业局、市经开区就业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等单位,向工作人员解释,劳动合同不是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肖某提供的裁判文书中已明确认定肖某与某批发公司的劳动关系,且某批发公司曾为肖某缴纳过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通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多番释法明理,最终,市经开区就业局工作人员答应向肖某发放失业金,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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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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