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我院执行的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黄皋村和平村民小组申请龚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龚某完成自动履行彻底搬离所占房屋的义务,返还侵占的鑫友炉料公司办公楼给路口镇黄皋村和平村民小组。
被告龚某为长岭街道望城村榔木组村民,原在鑫友炉料公司工作。2017年8月鑫友炉料公司因环保问题关停,龚某在公司停办搬走时取得了该办公楼的钥匙,以其所在的榔木组与和平组之间因行政调整存在土地争议为由,自行入住至今,之后更是以其是代表所在的榔木组居住为由拒绝搬出。原告与被告私下协商未成,且经市、区政府行政裁决未果,遂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该案诉争的鑫友炉料公司的办公楼位于路口镇黄皋村和平组与长岭街道望城村榔木组曾发生争议的原文桥中学学农基地土地上,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组织原、被告双方及云溪区国土部门人员到实地进行了查勘,并根据云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云溪区国土部门人员以1989年国土详查的土地权属界限认定书作为认定依据,经依据坐标定点连线确认鑫友炉料公司所建办公楼位于路口镇黄皋村和平组所有的土地上。结合结合黄皋村和平组与鑫友炉料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我院判决龚某入住诉争的办公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无权占有他人的房屋,依法应予以返还。
判决不易执行愈难,司法为民攻坚克难。我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该案件,1月5日上午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限定被执行人于十日内腾退所占房屋,因维稳原因暂缓。2月2日到长街办找到当事人所在村书记了解情况,尝试将总体房屋和其他设施出租的收益进行协调合理分配,由两个组按一定比例获取收益可能是最佳方案,但最后未谈妥。3月15日再次与当事人所在村书记沟通,想做被执行人的大儿子龚某兵的思想工作,看能否执行和解并和平退房,但因龚某兵因交通事故被判刑未能促成和解。3月15日下午,我院向区政法委汇报情况,请求取得支持。6月7日,长街办党委书记电告我院,被执行人愿意有条件搬迁,于第二天下午完成自动履行彻底搬离所占房屋的义务。自此,本案终于执行完毕。
雄关漫道真如铁。此案从产生纠纷、自行商议、行政裁决、法院审理、信访交办至最后执行完毕,前前后后耗时长达近四年之久,且案情复杂跨部门众多,对各单位间联络合作能力要求高。该案件事实查明难,审理判决难,判决执行难,且涉及两村民小组土地纠纷,极易导致发生维稳事件。对此,我院积极抽调人手,专人专事专办,着力克难攻坚,并向案件所在乡镇街道了解详情,分析问题,力求通力合作,最终促进该案件圆满执结,主动及时消除隐患,将矛盾纠纷着实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