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戴某、丁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戴某、丁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花都区、湖南省汨罗市、平江县、长沙县等地先后共同或者单独多次入户盗窃,盗得各式烟酒,毛泽东胸章、纪念币、纪念章、手表、黄金手饰、三轮摩托车等。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手机、手表价值人民币8555元,其他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256.48元。其中,被告人戴某合伙入户盗窃三次、单独盗窃三次(其中二次入户),共计价值人民币38256.48元,被告人丁某某合伙入户盗窃三次,价值人民币11700元。案发后,追回了被盗的6瓶红酒、玉手镯、工艺刀一把、摩托车、天梭手表,并退给了各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丁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戴某盗窃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丁某某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丁某某合伙盗窃部分,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对共同盗窃部分事实负责,被告人戴某还单独作案三次。两被告人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平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中追回的被盗摩托车、名表等物分别返还给受害人,及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有效提升了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