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对被告人邹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临湘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法院查明,2021年2月23日19时,邹某和其妻子陈某在临湘市乘坐公交车,当公交车在临湘市向阳路十字路口等完红绿灯起步一段距离时,邹某以公交车司机黄某没有停车为由,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并殴打公交车司机,致使公交车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经鉴定,公交车司机黄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48mg/100ml。另查明,邹某事后积极赔偿公交车公司和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对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邹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邹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辱骂、挑衅、殴打司机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请广大公民务必遵守乘车秩序,不要以身试险,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