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孟某将尚未退还的盗窃所得财物61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熊某。
2020年9月20日至10月15日期间,孟某在华容县章华镇某渔具店、某熟食店先后盗窃作案6次,盗得财物价值合计1810元。孟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向被害人黄某退赔现金1000元、向杨某退赔了现金200元。另查明,孟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向被害人退赔了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对尚未退还的盗窃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孟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以原罪与新罪所判刑罚,确定执行的刑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