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中院赔委会调解办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上诉人任某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如期兑付20万元,纠纷圆满化解,上诉人廖某向法院送来锦旗。
2013年,廖某与人合伙建房,因缺少资金,与任某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任某借款192.4万元给廖某等人,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一次性归还;廖某等人以新建楼房的12个套间作为借款抵押。到期后,因廖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任某于2016年底委托他人对抵押房屋陆续进行销售,已共计收回借款162.4万元。后因双方对抵押房屋销售收回的借款金额以及利息计算等发生纷争,廖某等人认为任某收回的款项及剩余抵押房屋价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构成不当得利,从而引发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廖某等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岳阳中院赔委会围绕双方争议最大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时间节点,逐项查明抵押房屋买卖及转款时间,逐次计算本金及利息。
在调查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实际还夹杂着其他经济纠纷。为一揽子解决矛盾,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廖某等人与任某就全部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任某在规定时间内,分两次共支付20万元给廖某。
近日,任某如期兑付全部款项。他与廖某均对纠纷解决表示满意,认为岳阳中院公正执法,处理结果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