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罪的案件,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案件之前,丁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件中,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4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期间,六名赌徒(均已判刑)在岳阳市云溪区辖区内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丁某7次在赌场中帮助抽水,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34600元,非法获利5000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某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