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汤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与朋友在岳阳县步仙桥镇吃饭,席间饮酒,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从荣家湾收费站上高速,由京港澳高速转至许广高速,20时20分许,从许广高速岳阳东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湖南省高警局岳阳南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汤某血液酒精浓度99mg/100ml。经鉴定:汤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7.97mg/100ml。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的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为饮酒驾车,大致相当于饮用一杯啤酒;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可以认定为醉酒驾车,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