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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非法套现足浴会员卡,女子重蹈覆辙再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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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军  发布时间:2021-07-13 17:49: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118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刘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岳阳市某足浴休闲有限公司上班,担任接待一职。10月至12月期间,刘某利用顾客会员卡没有设置密码的漏洞,将会员卡里的钱充值到自己掌握的四张会员卡里,等到其他非会员顾客消费结账时,收取顾客的现金或者手机支付付款,然后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四张会员卡到公司收银系统里结账,以秘密方式窃取其他顾客会员卡里的钱财,非法获利人民币23455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共计羁押2个月13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撤销被告人刘某的缓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新罪与原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另认为,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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