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岳阳市人大代表龚海珍、华容县政协委员何忠祥旁听本次案件审理。
2017年10月,被告人严某驾驶货车与李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严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判决,原告A保险分公司(以下称A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68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5月赔偿完毕。
因严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A公司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100680元应为垫付款,故向法院诉请对垫付款向严某追偿,要求严某依法偿还A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00680元。
经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晰,且法律明文规定:“因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在案涉交通事故中,严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且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法院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严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公司偿还赔偿款100680元。
法官说法:随着私家车的普及,酒后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案件数量日益增长。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已购买车辆保险,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这是为了避免受害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造成救治不及时,危及生命健康,是法与情的统一;但广大司机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害,最终仍由侵权人承担,这是情与理的统一。
万望广大司机珍爱生命、尊重生命,远离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