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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男子未到站要求停车被拒  持垃圾桶砸向公交司机获刑六个月
湖南岳阳县法院: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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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湘宜  发布时间:2021-07-28 11:46:46 打印 字号: | |

男子搭乘公交车还未到站要求下车,在遭到司机拒绝后,拿起车内垃圾桶怒砸司机,最终获刑又罚金。日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被告人章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章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岳阳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7日13时许,章某与妻子搭乘城际公交车,途中,章某要求驾驶员周某停车,周某以未到站为由拒绝,章某便持车内一不锈钢材质垃圾桶向周某砸去,因车辆驾驶员位有防护措施未砸到周某,但致使车辆部分仪表盘损坏。章某被其妻子拉开后仍继续对周某进行辱骂,后周某将车辆停靠路边,售票员打开车辆后门,在其他乘车人员的劝解下,章某下车离开。案发时车内有10余名乘客,车辆行驶速度为33.34Km/h。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在行驶中的公共车辆内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车辆正常行驶,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章某对行驶过程中载有10余名乘客的公共交通车辆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不仅将对干扰驾驶人员正常驾驶的行为入刑,也将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入刑。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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