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2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独自一人来到华容县章华镇某市场购买食品时,发现在市场入口处的路边停放了一台二轮电动摩托车未上锁,于是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偷走旁边三轮摩托车上的摩托车头盔戴在头上后,迅速将该二轮电动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18元。事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车主肖某经济损失2000元,获得了肖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