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6年10月1日,被告胡某(乙方)与原告平江县石牛寨某村民小组(甲方),以下简称村民小组,签订山地租赁合同书,约定承租用途为乙方可在承租期内自主发展各项产业项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乙方。2016年10月27日,胡某以农民合作社的名义在承租山地内申请新建生猪养殖场,猪场于2020年2月建成。村民小组认为胡某兴建猪场毁坏了山地及其种植的林木,要求胡某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村民小组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为,胡某在村民小组属地范围内发展生猪养殖产业,从有利于双方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以调解方式结案更为适宜。为妥善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分别与原、被告协商,从法律角度、经济角度耐心给双方当事人进行分析,经过多次耐心调解,村民小组最终同意胡某一次性补偿15000元财产损害赔偿款,双方就涉案山地租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至此,该起纠纷案件得以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