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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取保候审期间男子又犯罪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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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嘉蓉  发布时间:2021-08-03 16:11:25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在涉嫌一起交通肇事罪后被依法取保候审,不料在此期间又犯一罪。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佘某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吴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佘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佘某主动投案,于2020年7月被取保候审。月,佘酒后带刀从湖北租车到临湘,在协商与彭离异后小孩的抚养问题时发生冲突,佘某持刀追赶哥,彭某母亲陈某阻止时被掀倒在地,导致右手骨折,而后佘用脚踢打陈的头部,将陈打伤。经鉴定,陈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分别与被害人吴家属、被害人陈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佘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佘某在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分别与被害人吴家属、被害人陈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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