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涉嫌一起交通肇事罪后被依法取保候审,不料在此期间又犯一罪。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佘某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与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佘某主动投案,于2020年7月被取保候审。同月,佘某酒后带刀从湖北租车到临湘,在协商与彭某离异后小孩的抚养问题时发生冲突,佘某持刀追赶其哥哥,彭某母亲陈某阻止时被佘某掀倒在地,导致右手骨折,而后佘某用脚踢打陈某的头部,将陈某打伤。经鉴定,陈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佘某分别与被害人吴某家属、被害人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佘某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佘某在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佘某分别与被害人吴某家属、被害人陈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