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但湖南临湘一女子陈某为了躲避债务便动起了“歪”脑筋,与丈夫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男方所有”,以最终达到逃避债务履行的目的。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共有房屋归男方所有”的协议内容。
2018年12月,陈某向刘某飞借款27万元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2019年4月,陈某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其间,2019年3月,陈某与丈夫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栋四层楼房归男方所有。此后,因陈某与丈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刘某飞便将陈某起诉至临湘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刘某与其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分配的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具有财产属性,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对象。该案中,陈某主动放弃本应享有的房产份额导致自己名下财产减少,以最终达到逃避债务履行的目的,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原告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