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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闪婚闪离,彩礼需要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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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亚丽  发布时间:2021-07-14 15:47:00 打印 字号: | |

彩礼,是我国社会延续数千年的婚嫁习俗,又称为定亲彩礼、聘礼等,有两厢相好、喜庆吉利之寓意。但近年来的“天价彩礼”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受到关注,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形成不正之风,成为众多家庭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其中就涉及彩礼问题。最终在法官释法说理下,姚某与陈某自愿离婚,陈某当场返还姚某彩礼13万元。

姚某与陈某于202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姚某向陈某支付订婚彩礼15万元。2020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陈某提出离婚,却拒不返还彩礼2021年4月,姚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陈某返还订婚时收受的彩礼15万元。

陈某对离婚无异议,但认为订婚时,姚某仅支付彩礼10万元。剩余的5万元中,姚某给陈某过门打发1万元,姚某为订婚酒席花费1万元,打发陈某亲戚的红包、支付给媒人的费用1万元,剩余2万元是姚某赠与给陈某买衣服首饰用的。陈某仅愿意返还彩礼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返还彩礼数额的认定范围。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在认定范围上应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支付财物,而另一方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在订婚过程中或订婚后交往过程中,双方为款待、宴请等所支出的费用不能作为彩礼,礼尚往来和消费性开支亦不能作为彩礼。因此本案中,姚某实际支付的彩礼应为13万元,其打发陈某亲戚的红包、支付给媒人的费用、为订婚的开支等,被告方并未实际取得,不能认定为彩礼。最终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姚某与陈某自愿离婚,陈某当场返还姚某彩礼13万元。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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