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13次在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及临湘市境内,盗窃通讯基站蓄电池,其中第1至第7次,共7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85062元,第8至第13次,共6次因不符合价格认证条件未认定价值。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先后7次从王某手中收购被盗蓄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24861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根据被告人王某和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