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起诉要求万某偿还借款20万元,万某辩称该借款已经用其所有的两间门面进行清偿,至此,陈某是否还能主张万某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万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7万元及借款利息3万元。
万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多次向陈某借款共计35万元,双方于2016年9月5日对前期债务进行结算,由万某出具借得陈某现金20万元的借条,经审理查明,该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由万某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7万元和借款利息3万元组成。
万某辩称,其与陈某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万某将其所有的一层房屋出售给陈某以抵扣此前借款本息,主张双方已经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借贷关系随之消灭。
本院审理认为,万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属实,双方虽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协议并未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债务消灭,该协议只能视为双方就债务清偿另行约定了一种履行方式;且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房屋至今仍未办理过户,陈某亦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以房抵债的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故陈某与万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仍然存在,陈某有权选择依据万某出具的借条向万某主张还款责任,而万某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