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未取得狩猎许可,在平江县伍市镇栗山村的一山脚下放置猎夹进行狩猎。2021年1月4日,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到被告人向某家中搜查,查获猎夹一个、野生动物死体三只、疑似野猪肉十斤。2021年1月6日,经平江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认定,被告人向某使用的狩猎工具没有针对特定的野生动物物种且在实施中不是人为控制,属于禁猎工具;查获的野生动物分别为偶蹄目小麂、野猪、兔形目华南兔及鸡形目雉科的环颈雉,均属于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和国家“三有”动物。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向某主动向平江县林业局交纳野生动物资源补偿款3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补偿费。根据被告人向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告人家庭情况,对被告人向某宣告缓刑。平江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