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欧阳双)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20年10月起,向某未取得狩猎许可,在伍市镇某村的一山脚下放置猎夹进行狩猎。今年1月,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到向某家中搜查,查获猎夹1个、野生动物死体3只、疑似野猪肉10斤。今年1月6日,经平江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向某使用的狩猎工具属于禁猎工具;查获的野生动物均属于省重点保护动物和国家“三有”动物。
今年6月8日,向某主动向县林业局交纳野生动物资源补偿款3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补偿费。根据被告人向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告人家庭情况,对被告人向某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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