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22日晚,李某某在临湘市某KTV唱歌后,与马某、罗某等人到夜宵店吃夜宵。之后,杨某约马某等人回去,但李某某不让马某离开。杨某将李某某推开,李某某冲上前将杨某踢倒,并不断踢打杨某,还打了一旁劝架的马某与罗某。杨某为躲避跑到一酒店,李某某继续追赶至酒店,并对酒店内的一名女子和前台工作人员各打了一拳。经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杨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治社会,任何用暴力伤害他人的行为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意气用事,逞一时之快,不仅让他人受到伤害,自己也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