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屈原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分享到:
作者:蔡艳  发布时间:2021-08-17 18:01:49 打印 字号: | |


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的三名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受罚。

2021年4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单独或合伙在位于屈原区凤凰乡琴棋村八港片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用电打鱼的方式,捕捞鱼获共计54.71公斤。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在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且严重影响了电鱼作业范围内各种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水产种质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生态破坏共同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故该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违法所得600元及所涉犯罪工具;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杨某、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修复费51159.68元(该款项交由屈原管理区渔政部门负责生态修复,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实施);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杨某、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辖区新闻媒体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禁捕令开始实施;2021年3月1日起《长江保护法》开始施行,该法明确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屈原法院以案说法,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否则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子旋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