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柳某、谢某、谭某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柳某、谢某、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大量购买电话卡后卖出获利。柳某等3人通过拨打电话号码对电话卡的状态进行核实,并分类,挑选出空号、停机的电话卡,为停机号码充值,保证电话卡可使用后卖出。每张电话卡赚取人民币20元至80元不等,3人违法所得22万余元。涉案电话号码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上关联到涉诈案件40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180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谢某、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设备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某、谭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