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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离婚后一方不想承担抚养费?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必须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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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庆云  发布时间:2021-08-19 17:58:15 打印 字号: | |

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不想承担抚养费?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闾某离婚,原告胡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胡某与闾某于201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胡某生育一子。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夫妻关系逐渐紧张。2019年9月,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21年7月,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处离婚。

庭审过程中,闾某表示同意离婚,也愿意抚养小孩,但双方在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胡某一直以自己生病、没上班、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闾某要求胡某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面对此情形,法官从维护孩子的权益的角度考虑,和原告胡某耐心释法,讲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需要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若不自愿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法院也会依法判决承担抚养费问题。

法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也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两人分居生活已近两年时间,且双方均要求离婚,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两人离婚。由闾抚养孩子成年,胡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每月月底前付清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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