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秦某和谢某限期内向杨某清偿货款2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020年6月,秦某和谢某从杨某处赊购了两车大米,口头约定十天内付款。到期后,秦某和谢某却一直借故拒付货款。经杨某多次跨省催讨,两人共同出具了金额为24万元的货款欠条,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和谢某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赔偿因此造成的差旅费损失。该案审理时,被告秦某未到庭参加诉讼,通过邮寄书面答辩状辩称,其与原告杨某并不相识,仅为中间介绍人,发生大米交易的往来双方是被告谢某与原告。同时表示,原告提供的大米质量不达标,导致买家拒收;后该批次大米虽已销售完,但给其和谢某造成了较大损失。谢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法官认为,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谢某因买卖大米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秦某、谢某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货款,是本案发生的全部原因。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因讨债造成的差旅费损失,因该损失系买卖双方结算货款时发生,不属于逾期支付货款后发生的损失,故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