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蔡 艳)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违法所得600元及所涉犯罪工具;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杨某、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修复费51159.68元;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杨某、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辖区新闻媒体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4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单独或合伙在位于屈原区凤凰乡琴棋村八港片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渔获共计54.71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在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且严重影响了电鱼作业范围内各种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水产种质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生态破坏共同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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