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蔡艳)近日,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的3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受罚。
今年4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单独或合伙,在位于屈原区凤凰乡琴棋村八港片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用电打鱼的方式捕捞鱼类共计54.71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在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3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且严重影响了电鱼作业范围内各种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水产种质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生态破坏共同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对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两个月;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1个月;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没收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违法所得600元及所涉犯罪工具;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修复费51159.68元,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邓某、杨某、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通过本辖区新闻媒体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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