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是赃车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4次低价收购盗窃车辆进行转卖。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从他人处购买盗窃车辆4台。经鉴定,价值共计14.631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购买机动车等车辆时,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则应认定主观上“明知”了机动车系犯罪所得,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屈原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二手电动车、机动车时,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且在交易时需审查车辆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