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姚某驾驶其北京现代越野车停靠在岳阳市云溪区路边,并容留吴某、吴某某、李某、丁某、杜某、王某在其车上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13日、2015年5月13日分别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长岭派出所、路口派出所行政处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华容县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姚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