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喝酒误事。临湘一男子喻某某酒后参加组民大会,还在会上殴打他人,致人受伤。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10日晚,临湘市羊楼司镇某村组召开组民大会,喻某某喝酒后去开会,在开会期间与邬某某发生争执,并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头部撞到椅子上。之后,喻某某又谩骂村书记张某某,还用拳头打张某某头部和胸部。经鉴定,两被害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喻某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喻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喻求明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