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正当得利纠纷案件。
毛某从事皮鞋制造业已久,与加工商徐某曾有过一段时间的合作,2019年4月,双方进行了最后一笔业务结算后,二人再无合作,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不久前,毛某在给其他加工商打款时,误将8万余元加工款汇入徐某的账户里,经毛某多次催讨,徐某一直未向毛某返还该笔款项。毛某遂将徐某诉至法院。
徐某辩称,毛某所述误操作转账到自己卡上8万余元的情况属实,但因自己经济困难,希望能延期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毛某因操作失误,误将钱款汇入徐某的账户,其多次向被告徐某索要,均遭到拒绝。徐某在无合法根据的情形下,收到该8万余元汇款后拒绝返还,给毛某造成了损失,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徐某理应将8万余元返还给原告毛某。故对于毛某要求徐某返还全部8万余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徐某限期内返还。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故该案中,徐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属于恶意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