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白某与陈某是儿女亲家关系。白某儿子与陈某女儿恋爱后,为筹备儿女婚事,2018年8月,白某邀请媒人一起去陈某家定日子,当场向陈某支付5万元;9月,白某再次邀请媒人去陈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11月,白某儿子与陈某女儿登记结婚。
双方对于10万元系结婚彩礼无异议,但对5万元的用途分歧较大。白某述称陈某当时表示生意不好,向白某借款5万元周转,因碍于情面,白某没有要求陈某出具借条,但之后,陈某一直拒不承认向其支付的5万元系借款;而陈某认为该笔款项为订婚礼金,且为筹备女儿婚礼,已经将5万元花费掉。故白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5万元。双方各提供一份由同一证人——媒人出具的证明,但证明内容前后矛盾。
法院审理后,认为媒人先后向双方提供了自相矛盾的两份证明,故媒人的证言均不予采信。双方均认可白某向陈某支付5万元的事实,但对5万元的用途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本案中,白某既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未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