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曾因多次盗窃被判刑,然而出狱后仍不知悔改,还拉上朋友一起“重操旧业”。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9月,柳某伙同刘某(已判刑)合谋,先后两次在客车上扒窃作案。盗得乘客王某现金2000元;盗得乘客贺某蓝色手机一部。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7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柳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柳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盗窃数额较大认定的标准,按湖南省规定数额(二千元)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柳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或掩护或直接负责扒窃,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柳某盗窃的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柳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扒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害人因盗窃造成的损失,责令被告人柳某退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