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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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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02 09:53:08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与服务水平,规范全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保障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破产法院审判工作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考评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履职考核注重考核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作为指定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本院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

考评小组由清算破产审判团队成员组成。

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司法技术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司法技术室负责人、负责破产审判业务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管理人的升降级、除名。

 

 考评机制

 考评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工作会议一次,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事项,由考评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形成,并将处理意见报省高院处理。

第六条 个案考核与年度履职考核权重分别为70%和

30%,考核方式为管理人提交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和《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

第七条 个案考核。考评小组负责对管理人办结的破产案件进行个案考核。个案考核主要考核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核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满分100分。

年度内终结两件以上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以其已终结破产案件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承办破产案件未终结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取同级有终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无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不得分,年度履职考核权重调整为100%。

管理人在办结破产案件10日内,填写《管理人办理案件个案考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破产案件承办合议庭复核后,报考评小组审定。个案考核应在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后30日内完成。

第八条 年度履职考核。 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管理人开展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履职考核主要对管理人的团队建设、专业建设、勤勉敬业、表彰奖励以及执业操守等进行考核。
    管理人应于每年12底向本院提交该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年度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二)管理人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三)本年度管理人机构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四)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五)本年度管理人参加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互助金交纳等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六)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八)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专业人员队伍,指负责办理破产事务的团队人员,需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应取得执业资格。

对第(一)(二)项,应附有案件清单和人员清单;第(三)至(五)项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凭证。

第九条 考评小组确定管理人年度考评分数后,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考评委员会审定考评等级。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数),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

(二)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本数),该年度考评等级为良好;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本数)、80分以下,该年度考评等级为合格;

(四)年度考评得分未到达60分,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 考评委员会成员与被考评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评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 年度考评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完成。

 

 奖惩机制

 第十 本院对编入岳阳地区法院系统破产管理人名录的管理人实行晋级、降级和淘汰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系管理人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本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后,依据管理人的考核得分按同级别从高到低排名,并作为指定破产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一)晋级。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前两名的三级管理人,向上升一级;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二级管理人,可对应晋级到上一个级别,报省高院确定。

(二)优质管理人。连续三年个案考均在90分以上且年度考评均为优秀的管理人,授予“优质管理人”,在晋升中优先考虑。

(三)限制。当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一级、二级管理人,降级到下一个级别,该降级不受名额限制;考评不合格的管理人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末尾的一级管理人、排名倒数两名的二级、三级管理人,下一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接受新案。

(四)除名。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符合省高院除名情形的,省高院予以除名。除名后应立即停止执行职务,由人民法院及时更换管理人,三年内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人,本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指定或除名的决定: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

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四)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五)在申报入册时未如实进行申报或违规申报;

(六)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失,且不能弥补;

(七)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八)有推诿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形;

(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或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利用管理人身份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

(十一)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的。

被暂停指定的管理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管理人

名册;被除名的管理人,五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

 附则

第十 上级法院对此有新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管理人考核表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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