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碍公务罪案件,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余某和刘某(已判决)等人在临湘某KTV唱歌,因包厢内的点歌屏不好用,刘某遂用啤酒瓶将点歌屏打坏,随后更换包厢继续唱歌。刘某等人买单时,服务员要求其对被损坏的点歌屏赔偿3000元,刘某等人认为赔偿价格不合理遂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KTV工作人员报警后,临湘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熊某带领辅警方某等三人赶到现场,余某、刘某等人暴力阻碍警察执法。其中,余某用手抓住辅警方某前胸的衣服并推扯他。经鉴定,方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余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余某妨害公务的行为造成一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余某赔偿了被害人方某等三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方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近年来,妨害公务类案件不时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经常受到执法对象的谩骂、侮辱、诽谤,甚至是暴力袭击,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的执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与尊严。社会民众应增强法制观念,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一时气愤不计后果,蔑视和挑战执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