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向尹某购买煤炭时,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支付货款,故张某向尹某出具欠条。尹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A公司支付货款。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张某向尹某支付货款。
尹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尹某向张某供煤,张某累计欠尹某煤款16万余元,2020年1月15日,张某向尹某出具欠条,后张某支付煤款1.5万元,以其公司生产的砖冲抵债务8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还款0.2万元,现仍有6万余元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与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尹某以欠条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习惯,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尹某按张某要求交付买卖货物后,张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故对尹某要求张某支付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而张某虽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欠条上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且尹某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故对尹某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