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
被告陈某租住在平江县长寿镇某居民楼一楼居住,原告李某居住在二楼。陈某与李某在相处过程中因琐事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在中间人江某协调过程中,双方动手打架,致使李某与陈某均受伤。经鉴定,双方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因协商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陈某亦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均达不成一致意见。后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双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来处理好相邻关系。陈某仅凭自身猜测散布不实言论,且在中间人江某协调过程中未能正确面对自身问题导致动手打架,对此次纠纷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应有认知、控制能力,如双方不能协调时本应采取正确方式进行处理,但其未能控制自身行为,与陈某动手打架,对此次纠纷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综上,结合各方过错及过错行为对对方遭受人身损害损失的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对李某因此次纠纷造成的损失,由陈某承担65%的责任,李某自负35%的责任,对陈某因此次纠纷造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35%的责任,陈某自负65%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