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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临湘)男子酒后滋事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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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百灵 李程玲  发布时间:2021-09-13 16:10:31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孙百灵 李程玲)喻某某酒后参加组民大会,在会上殴打他人,致人受伤。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21年2月10日晚,临湘市羊楼司镇某村组召开组民大会,喻某某喝酒后去开会,在开会期间与邬某某发生争执,并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头部撞到椅子上。之后,喻某某又谩骂村书记张某某,还用拳头打张某某头部和胸部。经鉴定,两被害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喻某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喻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喻求明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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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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