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肖思)近日,湘阴县法院审结一起国家电网湘阴公司因电表互感器记录失实,起诉要求某用电单位补缴近11年所欠电费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原告认为基于供电合同关系,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依据1996年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管理规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其有权要求被告缴纳历年实欠电费324240.86元以及由此产生的司法证据保全费、技术鉴定费。被告辩称用电装置和电费计算均由原告负责,用电单位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当行为,严格按照原告要求履行了相关交费义务。反之,原告随意更改交费依据,属违约行为,要求支付前述期间的所谓欠缴电费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提出的诉请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2009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少计电量的真实性问题;2.诉讼时效问题。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补缴电费324240.86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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