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某有一套10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2018年1月,危某因缺资金周转,有出售该房屋想法。郭某与危某通过居间方岳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危某将房屋以4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签订协议之日支付2万元,2018年1月 7日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39.8万元,余款5万元在2021年11月即房产证满5年的过户当天支付。
协议签订后,郭某于当日向危某支付房款2万元,危某向其出具收据。2018年1月11日,郭某支付房款39.8万元。危某于该日出具收据,确认已收到郭某的购房款合计41.8万元。郭某于合同签订当日从危某处取得钥匙,并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改造,入住已经三年半了。
2018年4月,危某因欠他人债务,被诉至法院。危某名下已出售给郭某的房屋因危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后进入执行程序,该房屋面临评估拍卖。此时,郭某认为该房屋虽登记在危某名下,但早在2018年就已经出售给自己,遂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要求解封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后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其系房屋所有权人,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郭某、危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查封前郭某即已占有房屋,且已付绝大部分房款。因经济适用房要求距首次办证满5年才符合过户条件,郭某与危某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是郭某拒不支付房款、不履行合同等义务等自身原因所致。因此法院支持郭某的诉求,郭某对该房屋具有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不得执行郭某购买的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