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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法院调解退回购房定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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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百灵  发布时间:2021-09-17 11:26:52 打印 字号: | |

未经另一半同意,就签约卖房,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并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和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最终卖房人姚某退回买房人胥某定金并赔偿损失,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许某与姚某是夫妻关系,在临湘共同拥有一套商品房。2021年6月30日,妻子姚某在未经丈夫许某同意下与买房人胥某和临湘某地产服务公司签订《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许某得知后,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并向临湘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买房人胥某亦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房屋或者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

临湘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两案系关联案件,姚美娥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理念,耐心化解双方矛盾。她首先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作了解释,她指出:“夫妻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理,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房屋就属于我们所说的重大财产。”之后,她从《民法典》所有权取得规定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因胥某未付清房款,也未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胥某在法律上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许某作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主张合同无效,追回房屋所有权是合法的。经过法官明确的法理明晰,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某返还了胥某支付的定金并赔偿损失2万元,中介公司也退回了中介费。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可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比如日常支出生活水电费、购买生活用品等,可自行决定;但对于处分家庭重大财产,譬如巨额存款、房屋等,则需经过协商后有平等处理权。夫妻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一方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支付定金后,卖房人主张未经配偶同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买房人应对卖方配偶知道且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情况予以证明。买房人无法证明卖房人配偶知情且同意卖房,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买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房人一定要清楚了解房屋产权状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要双方签字或经另一方授权,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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