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就是为了防意外。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保险人方某在投保意外险后出了意外,其家属申请索赔却遭拒,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
2019年4月15日,方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缴纳保费。合同约定,方某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2020年2月,方某在后屋山上砍柴时不小心摔伤致脑出血(外伤),后因救治无效身亡。临湘市中医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方某死因是脑出血(外伤)。方某亲属遂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报案,提出意外健康保险索赔申请,并填写了申请书。但保险公司却以未提供被保险人方某的尸检报告,无法明确被保险人方某死亡原因为由,不受理该保险理赔申请。
法院认为,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方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并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方某砍柴时不慎摔倒致死,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方某死亡原因是脑出血(外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认定方某是因意外摔倒致死。方某死亡后,其家属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一直未派人查勘现场和进行尸检。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保险合同条款证实保险合同中约定理赔时需进行尸检,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尸检是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保险公司以没有进行尸检为由而拒赔,没有法律依据。方某因意外致死,其家属尽到了通知义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应予给付保险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