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我的所作所为感到很惭愧……”9月9日,在多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法官多次出言不逊的李某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表达歉意并当场写下检讨书。
李某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的代理人,该起案件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过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邹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便立即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约谈邹某等措施,了解到邹某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案子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期间,尽管法官如实告知李某案件办理情况,却仍被其质疑法官不作为甚至拖延执行。
9月8日,李某致电执行法官时因对方执行公务挂断电话,遂发送多条短信辱骂执行法官,并于9月9日来到法官办公室大肆吵闹,态度恶劣,法官尝试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只能联系法警将其强制带离,带离过程中,李某仍在法院办公区域大吵大闹,严重影响法院办公秩序。
最终,执行法官告知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拟对其处以拘留处罚。此时李某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面向执行法官道歉,并深刻检讨自己错误的行为。考虑到李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态度诚恳,该院决定对李某不予处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尊重法官并配合其工作,人民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人威胁。任何侮辱、谩骂、诽谤、威胁人民法官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