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方某系平江县长寿学区某学校学生。2020年9月13日下午,方某在上体育课时不慎跌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药费一万余元。2021年4月28日,方某伤情经鉴定为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2020年8月31日,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方某强在保险公司为方某投保了学生组合保险。同日,平江县长寿学区管理办公室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因双方达不成一致赔偿方案,方某遂将学校及已投保的两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某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被告某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为其投保了学生组合保险,平江县长寿学区管理办公室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原告的损失亦均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故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全部损失。判决作出后,两保险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