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董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7月10日晚,董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华容县章华镇某城镇路段路由北往南行驶时,与由东往西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及车后乘客王某倒地受伤,倒地的二轮摩托车又撞到了由南往北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属轻伤一级,构成二个十级伤残;被害人王某伤情属轻伤一级,构成二个十级伤残;经检测,董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董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董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