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狗是农户看家护院的好帮手,然而有人在酒后却打起盗窃家狗的主意,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陈某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27日晚,陈某、李某酒后商量到岳阳县中洲乡盗窃农户家养的狗,随后,陈某携带一把气枪,驾车与李某前往中州乡。当晚,陈某用气枪击杀家狗,李某则负责将狗放进车尾箱,两人合作盗窃家狗三只。经鉴定,上述被盗农户的3只家狗价值人民币2160元。另查明,李某、陈某当晚还用气枪击伤了一只家狗,因家狗受伤后嚎叫,二人逃离现场,次日,该狗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陈某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